外甥帮姨“摆平” 不料赔款获刑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5-09-16 浏览次数:461
俗话说,亲帮亲,邻帮邻,这固然没错,但在日常生活中,当一个人遇到自己的亲友与陌生人发生矛盾时,尤其要领会好“帮”的含意,并区分是什么事由,该不该帮,如何帮,即便帮是否应具有应有的法制思维和法制观念。否则,搞不好就会帮倒忙,甚至会搭上自己的钱财。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催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518.70元。
2012年12月20日下午,今年24岁的外甥张雷与其舅舅宋俊因事外出,途中,在路经中国建设银行盐城某分理处门前,巧遇张雷的姨娘宋玲(宋俊的妹妹)正与催女士为经济纠纷事宜发生争执,后两女士因此发生了肢体冲突。对此,作为外甥的张雷见此情形,为使得姨娘宋玲不“吃亏”, 张雷当即随手一拳上去将被害人催女士左眼击伤,鲜血流至面部,张雷亦受到在场围观的群众纷纷指责,这使得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催女士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雷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害人催女士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2518.70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雷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雷故意伤害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催女士经济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催女士要求被告人张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雷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张雷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雷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