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小区的轿车两侧均被机动车所挡,大声呼叫询问谁是车主却引来争执与扭打。日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法判决孙某赔偿原告黄某因受伤而造成的医疗费等全部费用的80%计23666.14元。

  2014年8月的一天中午,原告黄某与其丈夫乔某及儿子乔某某从住在某小区的亲戚家吃完饭后下楼时,发现其轿车两侧均停放了机动车,致使车门无法打开。原告夫妇遂在小区内叫喊问是谁家的车,被告孙某的妻子许某认为影响到其休息,便在楼上予以阻止。在对话中原告黄某确认车子不是许某家的后,又继续叫喊。许某再次阻止,双方发生口角,许某遂下楼与黄某一家发生纠缠。被告孙某从楼上见状后,连忙下楼并在楼梯口捡了一块砖头,对着迎上前来的乔某某肩部、背部打了几下。原告夫妇遂上来抢夺孙某手中的砖头,双方发生纠缠、扭打。在此过程中,原告黄某被被告孙某按倒在地上。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双方已被拉开,原告黄某及许某均躺在地上。原告黄某于当日至当地卫生院进行检查治疗,后转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两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等,经治疗数日后出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在事情发生后,未能采取冷静措施,先用砖头打乔某某,继而与原告黄某纠缠、扭打,导致原告黄某受伤,对此,被告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黄某事先未能有效克制自己的情绪,事情发生过程中,亦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冷静处理,对事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