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高额收入,周某、方某在自己开设的洗浴中心内,容留多人进行卖淫活动,结果触犯刑法。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周某、方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方某在其开设的浴室内,容留妇女莫某、乔某等人卖淫,并约定三五分成,由周某、方某提供避孕套等物品。2015年5月7日18时许,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浴室进行治安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妇女、嫖客及容留妇女卖淫的周某、方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方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