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出老千”为由敲诈勒索牌友钱财领刑
作者:季诗秋 孟良燕 发布时间:2015-09-14 浏览次数:446
几名男子打着惩治“出老千”的幌子,竟向他人敲诈勒索钱财三万元。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曹某伙同吴某、顾某、王某,被害人朱建峰打牌出老千为由,将其强行带至如东县掘港镇杨某宅,并采取言语威胁、用手打耳光、用拳头击打鼻部以及用棒球棒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索要因其出老千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被害人朱某起初承认出老千但不同意赔偿损失,但四被告轮番拳脚相加、讨价还价后,双方将“损失”数额定在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害人朱某写下借条,后在被害人朱某的“不简单”餐馆内实际索得现金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吴某、顾某、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将款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吴某、顾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被害人打牌存在欺诈行为,但被告人以此为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恐吓,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也成立敲诈勒索罪。故而对被告人顾某提出的“朱某打牌出老千查证属实,其敲诈勒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解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庭上认罪,且将款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