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中介费,房屋买家通过中介看了房源后,私下接触房东完成交易,业内称之为“跳单”。近日,太仓市一房产中介将“跳单”买家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17800元。

  2014年10月初刘某通过互联网查看到了某小区住宅的二手房信息,通过网上预留的电话联系了中介看房。在数次看房、磋商价格后,刘某表示在985000元以内可以成交,中介便与卖家金某洽谈价格,金某表示要考虑考虑。没想到没过几天,金某便通知中介房屋已经出售。中介起了疑心,便四处打听买主的情况,还向刘某询问是否由其购买,但是刘某予以否认。几个月后,中介发现该房屋已经被登记在刘某的女儿名下。带刘某看房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气愤,在行业内,为了少付不付中介费,“跳单”的客户不在少数,工资收入也经常因“跳单”受到影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介公司便将刘某告上了法院,但是刘某坚持认为,其购买房屋成交价格与中介洽谈价格差距较大,双方未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其已经通过另一中介办理了过户手续。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中介为刘某提供房源信息,并带其及其家属多次看房,积极洽谈价格,并就购房税费、贷款等事宜提供了咨询服务;刘某与金某最终成交的购房价格,加上契税、中介费等费用与中介的报价基本相当;且最终成交时间恰巧在其与中介初步达成意向之后数日内;另一中介并没有该房源信息,仅仅应刘某要求办理了过户手续,未提供其他服务,只象征性收取了一定中介费。因此,法院认为,中介受刘某之托,带领刘某实地看房,协助洽谈房价,并提供购房咨询服务,系典型的履行居间合同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而居间人能否向委托人主张报酬,还要看居间人是否最终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在刘某女儿与房屋原所有权人金某之间签订。本院认为符合居间合同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然而中介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仅提供了阶段性服务,故应在报酬结算上有所体现。最后法院根据二手房行业交易习惯、服务费用收取情况、居间人已提供的服务等情况酌定报酬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