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意见”,为工会直接组织和参与法庭调解开辟了绿色通道,搭建了新的工作平台。为此, 20076月,铜山县人民法院、铜山县总工会共同制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调解操作规程》,确立了仲裁调解、工会调解、司法调解为一体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选聘特邀调解员,形成了一个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委托调解网络,成功地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调对接”。

 根据《规程》,法院认为适合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办理各方当事人均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书后,出具委托调解委托书,将案件诉状、答辩状、主要证据等复印件和调解建议书以及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等一并交铜山县总工会。法院移交以上材料应采取快捷有效的方式,除直接交送以外,可以采取网络邮件和传真的方式。铜山县总工会在调解时应认真制作调解笔录,并及时将笔录反馈给案件承办法官,作为庭审中的依据。铜山县总工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由调解员与记录员签字,加盖铜山县总工会印章,并将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交民一庭、人民法庭附卷存档。经委托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需经法院确认而产生法律效力。法官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认为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制作民事调解书。经铜山县总工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反悔拒绝调解的,应出具调解不成通知书交各方当事人,并将案件材料和通知书一并交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继续审理。

把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总工会调解,一是充分发挥了总工会广泛的调解资源,总工会可以调动县、镇两级工会人员的工作能动性与积极性;二是相对缓解了当事人的情绪。案件委托总工会进行调解后,因调解地点的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得以缓解,这下一步协商创造了良好的氛围。目前,铜山县法院已将11件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总工会进行调解,,其中已调解结案4件,调解成功率达36.3%,从受理委托至调解结束,平均结案时间为10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法院委托工会调解这一模式,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独特作用,通过沟通引导,缓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分配矛盾,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节省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