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出台了非监禁刑适用的暂行规定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8-29 浏览次数:887
本网南通讯:为规范刑事审判中非监禁刑的适用,体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了如东县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从管制、单处财产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四个方面着手。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从程序上明确规定:承办的独任审判员或承办的合议庭均应经本院刑庭集体讨论后再行作出判决。刑庭集体讨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下列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再行判决:1、拟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2、须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以下几种情况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1、累犯或者毒品犯罪的再犯;2、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处)、行政处罚;5、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能退出全部赃款、不能赔偿被害人损失(能部分赔偿,但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除外)、无悔罪表现;6、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7、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8、无法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