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泉山区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坚持刑民并重、调解为主、寓教于审的多元化指导思想,切实采取措施,逐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是庭前调解制度化。除公诉案件外,把庭前调解工作列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开庭审理前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

二是坚持庭中释法说理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准确判断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注重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心理准备,促使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三是坚持赔偿款先期到位原则。在调解过程中,首先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在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

四是借助外界力量促调解。一方面积极做被告人亲戚、朋友的工作,充分利用被告人对其的信任,说服其帮助被告人想办法筹款赔偿;另一方面做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工作,让其放弃过高的赔偿请求,从而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五是坚持调判结合。围绕“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要求刑事法官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既不能不顾办案效果能调不调,勉强调解,也不能盲目追求调解结案率,当判不判,力争“案结事了”,化不利因素为积极因素,最终达到法律和社会“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