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为公告送达“设了三个关卡”
作者:杨益平 发布时间:2007-08-27 浏览次数:906
本网南通讯:民诉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滥用公告送达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此,如东法院严格把关,层层控制,为公告送达“设了三个关卡”。
一、严把立案关。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告之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辖区的户籍证明或者街道证明材料;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证实当事人当前的住所等详细情况。
二、严把审查关。案件到了承办法官的手里,严格审查,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送达人因特殊原因,如被送达人出差在外、出海捕捞或者旅游度假等原因,暂时无法送达到的,被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搬迁新址的,需要查实的,均应等到特殊原因消除或查实后再进行送达,不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经过调查询问,被送达人确实下落不明的,还要有证据材料证实。
三、严把送达关。公告送达材料到了司法警察手里,还要有两手准备,既备全了公告送达的材料也准备了直接送达的材料。公告材料除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外,还张贴于受送达人活动机率较高的场所,并用数码像机将张贴的公告及周围环境拍下来附于卷宗。如果不适宜张贴公告,就选择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刊登公告。尽量避免送而不达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