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和谐诉讼“调”出和谐乐章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07-08-27 浏览次数:882
本网徐州讯:今年截止
诉讼调解:第一选择
为了达到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及社会效率的“三赢”,该院把“调解优先、多调少判”作为审判的第一选择。法院建立了审判员、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四位一体”的调解模式,自下而上,逐级调解,力争使纠纷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当地。法院还成立了调解小组并吸纳人民陪审员专司调解。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院则聘请专家和行业协会成员参与调解。2006年,该院创建了以司法程序为主导、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并存的多元化的“大调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了贯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的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全程调解模式,当年,该院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率达到了50%。同时,法院加大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将协调引入行政审判工作,案件执行组织当事人充分协商,使案件自动履行率和执行率大幅上升。
司法联络点:化解基层矛盾
该院在农村基层法庭建立司法调解联络点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居委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利用他们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将纠纷化解在审判前和审判中。
该院华山法庭在辖区内宋楼、大沙河两个镇的10个行政村,设立“司法调解联络点”,由华山法庭和司法所牵头,镇党委、政府给予支持、配合,在威望较高的村干部中推选司法调解员,同时每个司法调解联络点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村司法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及时掌握各村矛盾纠纷情况。对调解员调解不成而形成的诉讼,由调解员或联络员主动与法庭联系,并介绍有关案情,参与法院民商案件的调解工作。
华山法庭审结的民商案件中,镇司法所和司法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婚姻家庭、邻里、拆迁、土地征用、劳务等纠纷占79%。司法联络点制度适应乡土环境,避免了人们对法院公正执法的无端猜疑。建立联络点以来,宋楼法庭的调解率大幅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