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易于钝化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利于当事人履行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优势,通过创新诉讼调解制度,规范和强化诉讼调解工作,确保了诉讼调解工作的有序实施。

建立特种类型案件调解程序前置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必须现行调解的案件,只有《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了离婚案件必须调解。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我国进入矛盾凸显期、多发期,人们的心态变得浮躁,社会矛盾一触即发。为了把矛盾控制在初发阶段,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新沂法院尝试着建立了特种类型案件调解程序前置制度。将调解程序前置的范围,从目前仅有的离婚案件扩大到家庭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领域;对那些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迳行下判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案件,均要求先行调解。

建立随时调解制度。以前的调解一般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之前进行,这导致留给法官做工作的时间和当事人考虑、协商的时间较短,不利于调解取得成效。为此,新沂法院不受案件是否立案,事实是否查清以及答辩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将调解时间确定为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后到宣判之前的任何时间,只要有调解的希望都要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尤其对经过庭审中、庭后的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在判决宣告前,根据庭审情况,给当事人作好利弊分析,争取在最后时刻达成调解协议。

建立案外人协助调解制度和调解联动机制。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国家投入不足,司法资源十分有限,而调解制度又是在“熟人社会”上发展起来的,于是建立了案外人协助法官调解制度和调解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单位领导、基层组织与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亲近感和亲和力,感化、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新沂法院在工会、妇联、街道和法院退休人员中,聘请了12名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及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特邀调解员,由法院委托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所委托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建立阐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法官在当事人举证阶段的阐明职责,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引导当事人将诉讼之外发生的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从而将诉讼之外的实体权利转化为诉讼上法官所能认可的权利加以保护。鉴于目前我国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诉讼能力相对低下,新沂法院将法官阐明职责演化为诉讼指导制度,把它从举证阶段扩大到诉讼全过程。对诸如民工追薪案件中的农民工,不仅要促使他们正确举证,还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诉讼风险,尤其是在举证艰难的情况下,引导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劝导其接受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从而避开判决艰难的举证、烦琐的程序带来的风险和代价。

建立专业化审判制度。新沂法院在民事审判庭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涉军案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五个专业化合议庭。这此合议庭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基本都涉及当事人权利处分自由度较高、调解可能性较大的案件。该院在这些专业合议庭选派了经验丰富的审判长,有针对性地加大调解力度,并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建立具有专业化特色的调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