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制存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花苗 周万春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次数:1007
近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上采取项目经理承包制。该制度在带动建筑行业繁荣的同时,由于实际操作中缺乏对项目经理的必要管理,导致存在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具体表现及原因分析
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为例,从2005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因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经济行为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占案件总量的近10%。这些项目经理有的本身就是企业直属项目部中名正言顺的项目经理,有的是因资质问题而挂靠在某企业,有的则是企业为了招揽工程和收取管理费,以优惠的政策和较低的管理费临时吸纳的一些并不了解具体业务的项目部。市场操作的不规范,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让这些水平参差不齐的项目部经理有机可乘。具体而言,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随意以项目部或企业的名义签订租赁、买卖等合同,主要是租赁工程机械设备、购买工程材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不给付租金和材料款,导致纠纷成讼。
2、随意在外打欠条,以企业名义骗取钱财,更有甚者以此项目名义打欠条,而实际材料却用于彼项目,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3、随意挪用工程款,或者在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拒付、克扣、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易引发上访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上述行为导致的案件纠纷中,不管项目经理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也不论企业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但应诉都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项目经理的上述行为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给企业的信誉造成负面效应,其成为建筑企业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防范措施及对策
1、选好项目经理,管好证件、委托书和印鉴,把好每道关。建筑企业不能为了一味追求利润,而忽视自身的管理。在选任项目经理时尤应慎重,否则为了项目经理的种种不良经济行为埋单,可谓“得不偿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对于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委托书等重要资料要足够重视,明确用章的审批权限,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不要开空白介绍信,委托书内容要详细明确。此类物件形成的材料,往往是发生纠纷时证据综合认定的关键,稍有疏忽,就可能直接惹起官司。项目部如确需使用印章,使用权应当控制在企业手中,应禁止项目部存有合同章、财务章。
2、加强合同管理,对项目经理激励与约束并重。项目承包管理不应仅仅流于形式,项目承包合同应权利义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承包方式明确、工程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都应清楚明了。对项目经理既要有一定的约束机制,同时也要注重激励,奖惩分明。一方面,让项目经理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一定的担保,既可以是交纳保证金,也可以是物的担保,强化其风险意识,能有效地约束项目经理的各种行为。同时在发生纠纷时,也能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评估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经理,给予其承包项目上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结合。
3、强化资金管理,妥善分配使用工程款。工程资金管理混乱是造成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有的项目经理擅自挪用工程款,拆东墙补西墙,到处赊帐,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经济纠纷,使企业利益受损。所以企业有必要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可以规定工程款进企业帐户,再由企业进行妥善分配使用,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合理划拨,控制好项目经理的资金使用权。
4、相对人应保持清醒认识,对项目经理的行为“谨慎”对待。在与具体的项目经理发生业务往来时,相对方应“谨慎”的对待项目经理的经济行为,无论是从书面证据固定还是主观认识的判断上,都要准确的认定是与项目经理个人还是项目部所属的建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合理分析每笔业务的风险,否则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将直接影响到相对人权利的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