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规范非监禁刑案件审理工作
作者:姜晓静 发布时间:2007-08-22 浏览次数:879
本网南通讯:为了严格规范非监禁刑案件的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市中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使非监禁刑案件的审理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海门市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近日制定出台《关于非监禁刑适用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确立了非监禁刑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审判程序,要求凡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必须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评议后,由所在庭和分管院长共同讨论后,形成书面记录,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判决;经讨论意见不一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须报经市中院审批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公诉机关已经批捕、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
《暂行规定》还对非监禁刑案件适用的实体条件以及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经常审判的交通肇事罪、盗窃罪 、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等几类具体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