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工作面临的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8-21 浏览次数:1920
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后,大大降低了诉讼门槛,大量民事案件涌入到法院。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作为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送达难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消耗了法官大量精力,有时因送达不能而直接影响案件质量。
根据贾汪法院的实际情况,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被告地址确认难。不少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对被告的确切住址知道的不确切,对被告的通信联络方式不知道,造成案件进入审理时,法官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或联络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难。
二是直接送达难。一方面由于法院经费困难很难承受大量的直接送达产生的费用,难以以直接送达为主;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地址不准确,或虽然准确由于不认识当事人,直接送达也有相当部分送达不出去,出现了地址难寻、当事人难找、案外人不协助难题。
三是邮寄送达难。基于上述原因,通常做法是以邮寄送达为主。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但邮政部门不给回执。正常情况下,只要通过一段时间信件未被退回即视为送达。带来问题是在首次送达诉讼文书(含开庭传票)时,经常出现到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法官只能再次确认被告详细地址,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开庭时间已过而送达的信件才被退回现象。如到邮政部门查询回执以确定被告是否收到送达诉讼文书,却要等十几天甚至一个多月才能得到邮政部门的反馈结果,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是协助送达难。在送达时,出于经费的考虑以及办案纪律的规定,原告一般不愿意也不能协助陪同法官直接送达。法官直接送达要求他人帮助找被告住址或指认被告本人时,其他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不愿意给法官指认被告住址或被告本人,这种现象在农村表现尤为突出,像法官下村找被告送达时,路上碰面却因不认识而无法送达,且一旦惊动了被告,有时就根本无法直接送达。
五是留置送达难。由于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一方面当事人或长期或短期外出工作,家里无人或多是空巢老人或留守儿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作出留置送达的决断,即使被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场的,由于找不到见证人在场见证,拒收时,法官也很难采用留置送达方法。一方面当事人走亲访友或一时间不在家,法官直接送达扑空,留置送达不成,甚至多次送达才能完成送达任务。
针对上述情况,贾汪法院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一是立案严格审查。在立案时,要求起诉人尽可能地提供被告详细的地址和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并签收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为顺利送达创造条件。
二是灵活送达。在坚持以邮寄送达的基础上,把直接送达有被动到被告所在地送达转变为在法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同时,尽量通过电话、手机的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告知被告邮寄已送达并告知开庭或调解时间,有代理人的通过代理人与被告取得联系,完成送达任务。直接送达转变是尽量通过电话、手机的联系方式,直接通知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到法院,法官直接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
三是充分利用节点送达。如第一次送达后,双方都到庭的,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就地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调解、询问传票给当事人等,利用第一次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时机,法官即可再次确认当事人的最新地址以及最新联系方式,为案件以后的送达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