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份,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受理意外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除外)9件,比2006年全年的3件增长了2倍。9件死亡赔偿案件总计死亡10人,均为农民。其中溺水死亡赔偿案件4件,死亡5人;触电死亡赔偿案件2件,死亡2人;工作期间受伤死亡赔偿2件,死亡2人。

该类意外事故死亡案件的出现,具有以下的多方面原因:

一、受前段时间连雨、雷电等灾害天气的影响,天气潮湿、气候多变,致使溺水、触电等意外事故死亡案例增多。

二、尤其是在农村还存在安全隐患。受前段时间连雨天气的影响,农村出现了一些水塘、水沟、沟渠,由于湿滑、淤泥,造成安全隐患。

三、居民缺乏安全意识。在当今社会,居民尤其是农民的安全意识亟待增强。在我院审理的一案中,马某在经过泉河北铺设中的铁路涵洞时,手机从涵洞的盖板缝隙中掉落,行人劝他不要捞,他回家后想想还是心疼,遂对老伴说“去捞手机”,在黄昏之时扳开盖板进入涵洞内捞手机,其女婿苏某听说去捞手机也去帮忙。二人一夜未归,第二天发现两人溺水而亡的尸体。死者家属遂起诉铁路维护公司。此案中可以发现受害人存在很大的过错。在该院审理的触电致死案件,死者被发现在高压电线杆下触电死亡,经勘验电压杆下有留下的脚蹬、钳子等盗电工具,甚至电线上还有被剪断的电线,各种证据能够指向死者极有可能是偷电死亡,但死无对证,死者家属起诉供电公司。

该类案件比去年数量增多,还反映出居民用法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从另一角度反映出诉讼费门槛降低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了便利。同时,由于所涉案件皆有人死亡,其家属情绪一般比较激动,容易信访和缠诉。

从法院审理角度,该类案件处理难度相当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查清案件事实难度大。这类案件一般由于当事人死亡,或者没有其他证人或死亡后才发现,事情的经过难以查清,或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不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无法查明死亡的原因。

(二)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如工伤、雇佣、承揽、触电、管理、溺水等死亡案件中,涉及的责任主体、过错程度复杂难以认定。

(三)是涉诉标的额比较大。根据现行的赔偿标准,当事人一般起诉要求的死亡赔偿金额较大。

(四)是当事人情绪对立。这类案件的原告由于失去亲人,情绪不稳定,案件处理难度大,很难调解结案。同时,原告不管有理没理,告到法院,都希望诉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一旦判决少了或不支持其主张时,原告就会将矛头转向法院。

(五)、信访压力大。这类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原告一般很难做工作,处理稍有不慎,原告极容易上访。

就法院来说,我院在解决这些案件中,坚持做到:

一是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由于原告为农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

二是做好思想工作。这些案件,由于涉及到原告最亲近的人死亡,原告心情悲痛,情绪激动,思想很容易走入死角,出现偏执。如不从思想上做通原告工作。案件即使结了,原告也会没完没了,上诉、信访等都可能出现。所以,要求法官在审理中,把思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想尽一切办法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三是积极查清事实。在审理中,凡当事人提出要求查明的事实,法官都要进行调查;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死亡案件都要勘验现场;法官认为需要调查的事实均要依职权进行调查,穷尽一切手段查清案件事实,使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方面无懈可击。

四是切实理清法律关系。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对于法律关系问题必须理请,必要时召开案件研讨会或者向上级法院法官请教,不轻易下判。

五是严格办理程序。鉴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办理中,任何一个程序环节都不允许简化或者遗漏,确保当事人在程序上找不到任何瑕疵。

法官并非是全能,因为每一个意外事故并非都能找到相应的赔偿对象,呼吁广大群众能未雨绸缪,减少该类意外事件的发生。尤其在广大农村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建议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天气要加强安全检查,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要张贴醒目禁止进入公告,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居民自身的安全意识亟待加强,不能因为和平时代就觉得危险与自己毫无关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尽起监护职责,不允许让未成年人独自或结伴到危险水塘游泳。居民应有保险意识。另外,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对找不到赔偿人的、遭难的当事人补偿问题,也建议由当地政府在应急经费中拨出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