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与史某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以史某的驾驶证因违章被停止使用,应属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拒不向薛某赔偿。为此,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111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车辆损失2000元。

 

20115月,史某驾车与薛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史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保险公司评估,薛某的车辆损失数额为2400余元。但保险公司以史某的驾驶证因违章被停止使用,应属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拒不向薛某赔偿。为此,2011920日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的驾驶证状态虽是违法未处理、超分被停止使用,但其驾驶证在有效期限内,且不具有吊销、注销等无驾驶资格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薛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车辆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