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下做好调解工作之我见
作者:范德松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1665
我们国家正处在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轨时期,经济制度的转变,导致人们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将发生重大的调整,接踵而来的社会矛盾不断的涌现,原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不是完全能够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因此积压的社会矛盾就越来越多,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解决这些矛盾,必将危及我们社会的稳定和我们党执政的地位。然而解决矛盾的途径虽然有多种,但是最能彻底消除矛盾纠纷使双方都能心服口服的方法,就是调解,调解对于我国构筑和谐社会是一剂非常好的良药。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在就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尤其是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重判轻调”,强调判决的强制性,而勿视调解的作用,使当事人不是心服口服,导致上访人员象潮水般奔向上级部门,这对我们社会的稳定和我们政权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党中央英明决定,要构筑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各级组织对调工作的重视。笔者就在新形势下做好调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调解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三是人民调解。这三部分的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参差不齐的,有些经过了专业培训,法律政策水平较高,而有些就不怎么样,在处理纠纷时,仅凭经验和感觉。就三部分调解人员来讲,法院的调解人员,业务知识比较专业,政策、法律水平较高,但社会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知识相对来讲又比较薄弱,而作为行政调解人员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他们在自然科学知识方面又可能比法院的调解人员要强些。总之,不论是法院的调解人员,还是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其知识都不是很全面的,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需要,所有的调解人员都有待于提高法律业务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只有具有全面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调解人员才能在分清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人员除了有才能外,还要有德。这里的“德”就是指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一名调解人员必须做到不贪污受贿、清政廉洁、公正无私、心地坦荡、作风正派、与人为善、胸怀宽广,在处理纠纷时,对事不对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群众中有很好的口碑。只有这种有才有德的调解人员,才能真正把调解工作做好,把社会矛盾真正化解掉。
二、调解人员必须掌握的调解原则
调解人员对矛盾纠纷的调解不是漫无目的的,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调解首先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自愿原则。只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启动调解工作,否则就失去了调解的基础。强迫调解最终是没有结果的,也是违法的。第二个调解原则就是要查明事实,划分责任的原则。这是作调解工作的根本。只有在查清矛盾纠纷的事实基础上运用政策法律尺度和道德标准,划分矛盾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谁是谁非,各方当事人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而且要敢于划分责任,不能“和稀泥”,不分清责任地去调解,这是很不利于调解工作的。不划分责任,有些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沾了便宜还不知自量,咄咄逼人,叫冤叫屈,增加调解工作的难度。而客观地把责任划分以后,每个矛盾纠纷的当事人都知道,这样调解对自己是有利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自己的权益。第三个调解原则是合法调解的原则。不能因为要调解这个矛盾纠纷而去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超越法律范围去调解,这是我国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因为这样做了,虽然解决了这个矛盾纠纷,但必将产生新的矛盾纠纷,把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化,因此,调解必须合法调解。
三、要讲究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
做任何工作都要讲究工作方法,工作方法正确,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解工作也是一样,针对不同的案件,应该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作为一个优秀的调解人员,应该站在较高的角度,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法,基本上就能够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调解方法有:一是说理法。这是司法工作人员最常见的方法。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最大的优势就是法律政策水比一般的公民要高些,利用自己的业务优势,结合具体的案情,向当事人说理说法,一般的当事人都能够做到通情达理,只要我们的调解人员法律政策宣传到位,道理讲得清楚明白,矛盾纠纷也就很容易调解成功的。二是交心法。对于选用这种方法做调解工作,司法调解人员首先就要看矛盾的纠纷的当事人对自己是否信任,不信任就不要选用这种方法。如果信任的话,就可以大胆的和他交心、谈心,站在公正的角度,大胆的指出他的对与错。因为他信任你,你讲他的对与错,他都不会反感,而且会诚恳的接受。最起码他相信你不会站在对方为对方说话。你主动提出的调解方案会很容易被双方接受的。三是换位法。碰到那种公理观念比较差,只认自己的道理的当事人,不妨让他换上两个位置,一个位置就是让他处在对方当事人的位置,他认为这种纠纷该如何处理。一个位置就是让他处在调解人的位置,这种纠纷又该如何处理。通过变换不同的位置,使他有一个正确的公理观念,只要他能一个公理观念,这种纠纷也就能够很容易调解成功。四是冷却法。对于有些过于激化的矛盾纠纷,就不要太急于求成了。太急了反而会火上加油,将矛盾激化,而是先把矛盾稳定下来,制止当事人把矛盾扩大,过一段时间待双方当事人的心情平静下来,再做调处,可能效果会更好些。五是感化法。有些纠纷通过司法人员的真诚行为,会感化当事人,便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六是集中法。就是将与案件当事人有影响力的其他人员集中起来,通过他们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将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灌输到当事人的头脑中去,这样做,一般都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作为调解的方法还有许多种,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做好调解工作,除了讲究方法外,还要注重调解艺术。这就要 求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去向当事人解释、宣传,给予当事人以人文关怀,增强调解人员的亲和力,事事处处都为当事人着想,尽量减轻群众的负担,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讲究调解艺术,使调解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在做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能够做到业务熟练,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方法得当,做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应该是不成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