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超审限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张峰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1995
审限问题一直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高效”主题及时审判各类案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
一、超审限的表现形式
一是直接超审限。在这种情况下,超审限毫无遮掩,没有任何理由,也不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公开地超审限。二是隐瞒不报。有些审判人员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时,利用各种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在统计报表时不如实上报,企图蒙混过关,以前由于缺乏有效跟踪措施,往往得逞。三是采用欺骗手段,将立案登记后推,或结案登记时间前移。按照法律规定,“立案之日”应指立案庭立案登记之日,而有些审判人员却将“立案之日”登记为其接手案件之日。四是违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有些案件虽经“批准”延长期限,但由于批准人、批准机关不合法或法律规定不能延长审理期限,仍应视为超审限。
二、超审限的成因
1、审判人员缺乏审限意识,工作责任心不强。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司法理念。有些审判人员认为只要案件的实体处理正确了,是否严格依程序办事无所谓,因而对程序法有关审限的规定漠然视之。而有些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主动,不积极,抓得不紧,习惯于办拖案,制作或者送达裁判文书不及时。
2、审判机制不顺,方式不合理,管理水平低。第一,层层审批法律文书的行政管理模式仍占主流,延长了结案周期。第二,审判流程管理未全面落实,从立案到审结的审判工作全过程,包括填写、送达诉讼文书、装卷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均由一名审判人员包揽,没有细化的专业分工,对案件审理过程和审限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导致审判效率低下。第三,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及当庭宣判制未落实,导致法官把大量时间花在核实证据上。第四,审判委员会会议时间不确定、不规范,致使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不能及时讨论。第五,下级法院不及时移送上诉案件的案卷,不及时送达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
3、案外因素的困扰。或事关社会稳定,或类似问题太多、太广,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为避免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往往层层过问,多头汇报。有的案件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困扰,审判人员极易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迫于无奈将案卷
束之高阁,致使案件难以及时审结。
4、案情确实重大、复杂、疑难。有的是民事、经济案件所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证据确实错综复杂。调查取证、核算评估,案情被人为地复杂化;案件当事人涉外地或案件法律事实、争议标的物涉外地,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及传唤当事人带来困难;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证据未收集扎实,等等。
5、立法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实体处理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规定得过于原则。二是法律对超审限未规定惩罚性措施。三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特殊情况”可以报请本院院长、上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条款规定太原则,何谓“特殊情况”,规定不明确,缺乏操作性。
三、解决超审限问题之对策
1、大力提升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力度,经常组织法官学习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案情分析会等形式,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和交流办案技能,采取培训、学习、研讨、总结等多种途径,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
2、深化审判机制和审判方式改革。一是调整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书记官处或确定专人辅助法官负责填写、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整档装卷等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二是严格审判流程管理制。由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构,改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为审判管理模式,确保各类案件能在审限内审结。三是落实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增强其责任心,改变案件层层审批的做法,缩短审判周期。四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提高直接开庭率和当庭宣判率。五是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委会会议要定期、规范,使有些案件能及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六是刑事案件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侦查、起诉阶段证据收集不扎实,不能定罪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地宣告无罪,不能无期限地拖延。七是取消请示制度。请示制非但拖延办案时间,而且与两审终审制不符,应予取消。
3、建立超审限责任追究制度。超审限问题既然是违反程序法的行为,理应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在法律未对超审限行为规定处罚措施前,法院内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超审限的情况,可由立案庭及时发出督办令和超审限通报,还可以根据超审限的时间长短、影响大小、超审限的件次数等情况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4、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事关审判工作的全局。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是确保司法公正,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最大限度地消除地方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干扰的有效途径,可以避免出现办案人员为保护地方非法利益或照顾领导面子而采用的久拖不审、久拖不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