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与常用名不一致,导致在日常生活中增添麻烦不少。近日,吴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法官为查明被告的真实身份费了不少周折。

 

广州大海公司到吴江法院起诉吴明、周小青夫妇,要求支付拖欠的饲料款,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吴明夫妇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待到开庭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时,突然发现实际到庭的周小青与原告起诉材料中的“周小青”不是同一个人。经过询问,法官确定大海公司要起诉的确实是这位到庭的“周小青”,她承认合同上的“周小青”是她本人所签,但是她真正的名字是“吴小青”。由于其没带身份证、结婚证,无法查验身份,为谨慎起见,法官只能暂时休庭。

 

庭后,法官到市公安局户籍科调取材料,并结合吴明夫妇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查明大海公司起诉的被告名称确实有误,应为吴小青。原来,被告吴小青原名叫周小青,一直未办理身份证,嫁给吴明后办理身份证时,家人把她名字改成了吴小青,但是她自己及周围人都还叫她周小青。在与大海公司签订合同时,也习惯性的签上了“周小青”。大海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未查看吴小青的身份证,致使起诉时被告名称错误。后法官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将诉状中的“周小青”改成“吴小青”,案件审理才得以继续进行。   

 

本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件,就因姓名有误,差点导致案件要被驳回起诉。后又经两次开庭,法官多次调查询问,大海公司律师在广州与吴江之间往返多次,给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目前像吴小青这样身份证上名字与常用名不一致的人很多,许多人在生活工作中也习惯使用常用名,但这样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官方认可的,如果文件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相符,往往还需要去派出所开具证明材料;而接受签名的一方,发生纠纷时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两者系同一人,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做笔迹鉴定,费时费力。在此建议市民在签字时特别是交易性文件时,尽量使用身份证上的名字,同时也要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用细心换来安全。(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