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814,姜堰法院在该市大泗镇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企业拖欠土地使用金纠纷案,该院分管副院长姜国云亲自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姜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朱卫峰主任和另20名该市人大代表、4名市政协委员应邀到庭参加旁听,大泗镇部分企业主也自发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各方反响良好。

据了解,原告一方是姜堰市大泗镇集体经营管理站,被告一方是个人独资企业??姜堰市海洋包装箱用品厂,投资人栾中桂。19971114,原告与栾中桂签订《姜堰市增强塑料厂资产所有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塑料厂总资产及总负债(不含土地资产),扣除在职职工养老资金和预留退休工资,原告以四万元价格转让给栾中桂,栾中桂将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现有职工的退休工资由栾中桂负责;企业原有债务由栾中桂偿还;土地使用权由原告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栾中桂长期使用,栾中桂按协议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等。当日,栾中桂以姜堰市增强塑料厂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原告将原增强塑料厂的土地5.08亩,包括房屋用地及场地用地及其他用地给栾中桂使用,合同期五年,截止20021118;期满后重新签订合同,土地使用金按实际使用面积由栾中桂按4/平方米支付,由原企业承担的大泗村四组的土地补差款700/年由栾中桂支付,其余部分由栾中桂每年分两次给付;栾中桂应按时按标准给付租金,如不按时给付,由其按日5%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后公证处对上述两份合同予以了公证。

合同签订后,栾中桂于1999118以原增强塑料厂的资产申请兴办独资企业姜堰市海洋包装用品厂,该用品厂承继原土地使用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1999827按镇政府指示支付其他厂的费用3600元,以抵算土地使用费,余款因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今年627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有偿使用费121 923元、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00 000元,合计721 923元。

在上午的庭审中,围绕被告是否已全面履行19971114《土地使用合同》,双方诉讼代理人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从程序上看,原告主体不适格;从实体上看,尽管大泗镇政府及集体经营管理委员会不积极与被告结帐,但被告仍积极履行义务,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费。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则认为,一、原告和被告于1997年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时间应至双方解除之日止。2002年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一直在使用该土地,故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按原合同的规定。二、被告所提出的代交的农业税、工业公司照明费、补交的税款、支付退休人员工资、偿还农经站的债务,均不能抵算土地使用费,因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可以看出,合同中已减去农业税,税款及债务应由被告支付及承担。三、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违约金的计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鉴于双方分歧很大,调解不成,合议庭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认真进行了评议,下午3时当庭作出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姜堰市海洋包装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姜堰市大泗镇集体经营管理站土地使用费92394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0元,合计212394元。

如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38元,由原告负担8651元,被告负担3887元,双方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法院。

通过近一天的认真旁听,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深有感触,他们一致认为,法院庭审规范有序、公正高效,以证据认定事实,以程序保证中立,判决结果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参加旁听的企业主则对法院在乡村巡回审理案件表示热烈欢迎,认为这是一种以案说法、生动有效的普法形式,让老百姓从中受到教育,同时也有利于老百姓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切实增强审判公开化、透明度。还有一些镇村干部感慨地说,法院工作真不容易,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头绪繁杂,但法官“火眼金睛”能准确抓住“麻筋”,不为当事人所左右,能够当庭评定当事人证据的真伪,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确实有水平,实在了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