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职工的出路问题,一直是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效果的核心问题。建湖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注重加强对职工安置问题的处理,切实有效地解决相关难题。

(一)把好立案关,从源头上为企业职工安置开好头。在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时,从严把关,要求破产企业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对于未能在合理期间提交的不予立案受理,

(二)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切身利益。该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特别注重权衡政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在服从县破产工作指导小组领导的前提下,加强与金融部门、劳动部门的对接,经过多方努力,促使政府开绿灯,如应当由破产企业缴纳的各项管理费(如计生档案托管费等),经过争取,政府给予破产企业最大优惠,土地出让金降至10%收取(非破产企业40%收取)。

(三)灵活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款、上岗保证金和社会集资款。破产企业的债务涉及面广,职工债权除了工资、劳动保障、失业金、医疗费用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债务是职工集资款、上岗保证金和社会集资款,如果将这部分债务纳入到第一顺序分配,必定使分配比例下降,如不考虑,极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因此,该院采取了灵活措施,把职工的集资款本金纳入第一顺序分配,这一做法得到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拥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债权清收比例和资产变现率。一是不断探索创新新的执行方式,加大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力度;二是不断挖掘企业自身潜力,通过租赁、重组等方式,盘活企业闲置资产、待报废资产,实现存量资产增值最大化。如该县庆丰镇13家破产企业,经四方联系,被众多企业承租,资产变现率达到75%,有效解决了这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