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最近,上海地铁公司轨交3号线上海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包括闽南话在内的五种服务用语的方言,期望工作人员在掌握后能形成服务特色,提高服务效率。然而,此举被该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建议叫停,而且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争议。并且围绕地铁公司是否该推出方言服务,出现了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项以人为本的服务,无需上纲上线升级到阻碍推广普通话的高度。对确实存在着得不懂普通话的旅客,不能因为他们人较少,而忽视了对他们的服务。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偏颇,违法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地铁公司推出方言服务可能让部分讲方言的旅客产生依赖心理,不利于普通话推广。还有一种较中立的观点认为,推广普通话和推出方言服务没有任何矛盾之处,这不是一道二选一的选择题,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将两者结合。

对于上述不同的观点,笔者试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分析。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些义务性条款明确了国家是推广普通话的主体,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承担推广普通话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即公民有学习使用普通话的权利。同时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这些规定具有倡导性质,并没有把使用普通话作为公共服务行业的法定义务,也即没有禁止公共服务行业在必要时使用方言,同时上述法律、地方法规中也存在着可以使用方言的例外情形,说明了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并不排斥方言的使用。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上海地铁公司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私权主体,不是负有推广使用普通话特定职责的主体,为了形成服务特色、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加快高峰时期售票速度与客流疏散,在坚持普通话服务的同时推出方言服务经营方式,是上海地铁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不违反相关法律及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