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为了使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及时、足额获得赔偿,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注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即被告如果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提示当事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判决,将会受到的经济损失。

通过此举,截至813,该院共处理交通事故案件113件,109件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96.5%,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