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房,“权”归何处?
作者:卢凤 发布时间:2011-02-18 浏览次数:412
一座历经百年的老房子面临拆迁,三代异国他乡的儿孙们争执不休,房子究竟属于谁?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长达三年之久的房屋产权争夺案件,原告程某和女儿最终分得拆迁补偿款115397.4元,两名被告则各分得38465.8元,判决还给无法查明的其他5个继承人保留了各自38465.8元的补偿份额。
江阴法院经再审查明:争涉房产五房两院堂原为江阴长泾镇沈氏家族祖上遗留的老宅,年代久远,中间经国家收回、再发回,由房管所代管、再由亲属代管,已无确切资料可查供。根据1950年《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6条规定,法院认定五房两院堂的土地房产,为房产证上10人所共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近日获悉,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为谋生兄妹八人,天各一方
话还得从解放前讲起,江阴市长泾镇的沈家是当地望族,沈氏夫妇拥有祖上遗留的两处房产,分别是一套五房二院堂以及一套七间房屋的房产,沈氏夫妇育有八名子女,子女长大后,纷纷离家求学谋生,去上海、去北京、去台湾,也有留学美国、加拿大等地的。解放初期,由于沈家的二儿子沈二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有政治问题,被政府划为四类分子,让他不得不告别上海的妻子苏氏和年幼的儿子,回长泾镇参加土改。那时正值江阴县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沈家的两处房产便将沈二登记为户主,人口总计十人,即沈氏兄妹八人加上沈二的妻儿。房产证上对七间房屋的产权作了备注,标明为兄妹八人所共有,而对五房两院堂的产权则未作特别说明。
此后,沈二一直居住在五房两院堂之内直至去世,其子沈小二却因政治原因无法回到长泾,沈家的五房两院堂便由长泾镇房管所代管。文革后,政府落实政策,长泾镇房管所写信给沈家的三儿子沈三等人,要求沈家后人回来接管房产。由于当时兄妹几人身处上海、台湾、美国等地,不便回老家照看房屋,便与房管所达成协议,由房管所负责租赁和修缮房屋工作,每年年末扣除房屋修理费后,房管所沈多余金额寄给上海的沈三,沈三再沈租金平分给尚在国内的兄弟姐妹。
一晃五十多年过去了,除已经去世的沈二外,另外七兄妹都未能回家乡看一看,而由于七人年事已高,至2007年,八兄妹中仅有在北京的沈四和在福建的沈八尚在人世。
争房产祖孙三代,对簿公堂
1992年,沈小二作为沈二的继承人,回家接受五房两院堂的产权,并在房管所的见证下,沈小二以业主代表的身份沈五房两院堂租赁给龚某等四人居住,同时委托隔房堂妹沈芳照看房子和代收租金。1998年,沈小二病逝,沈芳便将收取的租金逐年支付给沈小二的遗孀程某,留部分用作房屋的修缮。
2003年,居住在北京的沈家四儿子沈四与女儿沈蓉聊天时说起,在老家江阴长泾镇尚有房子,应当是兄妹八人所共有的。沈蓉听后,认为沈家应当有后人回江阴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在征得伯父沈三(当时尚未去世)等人的同意后,沈蓉作为代表回江阴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成功地将五房两院堂的产权登记到了自己名下。而这件事情,沈小二的遗孀程某和一直帮忙照看房屋的沈芳被蒙在了鼓里。
2007年,沈家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当长泾镇房地产拆迁办与沈芳核实五房两院堂的情况时,沈芳才得知房子竟成为“沈蓉的”了,她赶紧通知身在美国的程某。程某得知后大怒,因为她记得丈夫沈小二跟其讲过,老家有两套房子,7间房属于父辈兄妹8人所共有,五房两院堂则是公公沈二个人所有的。
为此,程某从美国赶回来和沈蓉协商,不过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7月,沈某便以自己和女儿的名义,将沈蓉以及八兄妹中尚在人世的沈四、沈八两位年逾九旬的老人告上了江阴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五间两院堂的房屋产权属她们所有。
江阴法院一审判决争涉房产属程某母女所有,沈蓉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老房子产权不明,矛盾重重
在重审过程中,江阴法院查明争涉房屋已被全部拆除,遂行使释明权,告知程某母女已无确认房屋所有权基础。2010年初,程某母女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五房两院堂的动迁补偿款384658元归她们所有。
“解放初期的房地产登记内容是非常详细的,房屋状况、田地、树木、码头都会登记在其中,就连房屋中的通道,一般都会登记在其中”,江阴市长泾镇房管所老干部夏某回忆时说道,但对本案争涉的五房两院堂为何未标明产权,他也无法找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由于本案的关键证据,原苏南区江阴县颁发的沈玉光户土地房产证上对五房两院堂的产权未作明确说明,加大了我们的审理难度。我们在审理中向档案局、房管局、长泾房管所、长泾拆迁办等进行了调查,也向长泾镇上的老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但因为历史较长,找不到确实的证据作为参考”,承办法官计珉说道。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江阴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程某母女分得补偿款115397.4元,被告沈四、沈八则各分得38465.8元,并给另外五兄妹的继承人保留了各自38465.8元的补偿份额。
“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本案争涉房屋产权不明是因为年代久远,无法查证而导致的”,计珉法官分析道,“根据1950年的《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6条的规定,在记载土地房产所有证信息时,对五房两院堂的产权人未予注明,应为该户人口共有。这条例在当时政府登记房产证时是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而推定为10人共有,也与文革后长泾房管所向沈三交付租金、督促其管理祖产的事实,以及沈小二在出租房屋时,仅以业主代表的身份签字的事实是相印证的。”
在认定五房两院堂为10人共同共有后,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院判决争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84658元由10人平均分配,其中,程某母女合法继承沈二及其妻儿的份额115397.4元,被告沈四、沈八则各自分得自己的38465.8元。
此外,由于本案的另五名兄妹的继承人大多定居在国外,亦多年未与原被告双方联系,使得法院无法查明其确切联系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故本案判决保留了其他5人应享有补偿款份额,确定由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费用从5人享有的拆迁补偿款中支出。(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