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驾驶车辆不当酿事故被定全责,被帮工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历经射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的一起因帮工人交通肇事而引起的受害人向帮工人、被帮工人索要民事赔偿的纠纷得以尘埃落定。

 

帮工人孙某驾驶自己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帮助邻里亲戚宋某运送生猪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受害人亲属在随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帮工人孙某及被帮工人宋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计181675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孙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当事人按责承担。根据当事人所作讯问笔录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宋某与孙某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被帮工人应当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孙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认定受害人各项损失合计为180819.2元,二审法院遂判决:孙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20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仍应赔偿70200元;宋某赔偿70619.2元,孙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