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推行调解新举措 力促当事人息讼止争效果好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7-08-14 浏览次数:1420
本网徐州讯:为进一步深化民商事审判工作改革,规范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讼止争,努力创建和谐社会,近日,新沂法院实施了《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行调解新举措。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深入总结调解规律和经验,尽量运用调解手段来化解各类纠纷,切实落实“全程调解”的工作要求,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特别要加强立案、庭前、庭审、执行等环节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息诉止争。规定五类案件应当争取调解结案,即:当事人矛盾可能激化的;涉及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以及其他通过裁判难以息讼止争的等案件。要求民商事案件实行每案附送调解建议书,规定首次送达诉讼文书给当事人时,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依法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应同时送达《调解建议书》及回执,并制定了《调解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
多年来,新沂法院一直将调解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强调要“注重调解结案,提高社会效果”,同时,积极探索加强法院调解效果的新方法,《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制定,正是新沂法院探索加强调解工作的一个新举措,为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总结推广好的调解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