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女性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对策
作者:胡长庚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2090
近年来,女性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因素。新沂法院2004年判决女性被告人9人,2005年判决女性被告人17人,2006年判决女性被告人20人。女性犯罪涉及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有效预防和遏制女性犯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女性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形式多样化,涉及罪名广。2004年之前的女性犯罪,大多局限于伤害、杀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和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案。而2004年以后,涉及的罪名种类扩大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多类罪多个罪名。
2、参与团伙犯罪、做帮凶。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妇女利用女性容易与人沟通、取得别人信任且不引人注目的自身优势,充当一些贩毒、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重要角色,且屡屡得逞。在抢劫等暴力犯罪活动中,一些女性通常利用色相相勾引、伙同他人共同进行抢劫,这类暴力犯罪一般都事先进行周密的策划,利用一些人生活上不检点的弱点,由女性被告人利用色相勾引对方上钩,再由男性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当场获取财物。
3、 因感情、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暴力犯罪呈迅速上升趋势。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意志较薄弱且容易激动,容易动感情,当情感与理智发生冲突时,心理承受能力弱的女性常会因情感而丧失理智,即她们的犯罪对象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以致最终走向犯罪。因婚姻家庭问题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涉及的罪名一般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亲情犯罪亦占相当大的比例。妇女爱家庭、爱孩子胜过爱自己。她们直接参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拐卖妇女、儿童,还认为是同甘共苦、共同致富。孩子犯罪了,有的糊涂母亲出于本能包庇他们,不惜以身试法。
5、职务犯罪率升高。随着国家对女干部的提拔重用,一批优秀妇女走上了领导岗位,可是为了金钱和亲情,每年都有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而落马的女干部。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1、感情脆弱,情绪稳定性较差。女性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涉嫌暴力犯罪,她们大多是由于情感受挫而做出的报复之举。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婚外恋或感情被愚弄后,大多首先感到是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回报后,性格偏激的人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最后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来表达悲愤或憎恨之情。
2、法律意识淡薄,受教育程度不够。2004年以来,新沂法院判决的46名女性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只有10人。目前,农村重男轻女现象仍然严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许多女孩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或务农或外出打工,很少接触法律知识,自我保护能力极差。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伤害时,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以暴制暴,以致触犯了法律还一无所知。
3、不注意树立自尊、自立、自强意识。女性作为人类社会的另一半,因其生理特征和社会分工的限制,在传统观念里向来是柔弱的象征。好多妇女又摆不正婚姻、家庭、爱情和自身的位置,把自己当作了附属品。一方面,无原则的顺从家人,参与或者包庇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女性大都渴望爱人始终如一,温柔体贴、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男人身上,甚至丧失了自我,一旦发生婚变、情变,就会无所适从,觉得万念俱灰,就可能铤而走险、玉石俱焚。
4、一些女领导干部自身修养不够,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缺乏犯罪预防意识,不知不觉中就有可能陷入罪恶的泥沼,不能自拔。
三、预防和遏制女性犯罪的对策
1、呼吁全社会关注女性心理健康,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健康观念,及时疏导、排解她们心中的错误念头,避免伤及自身和他人的事情发生。
2、重视女性的文化教育,清除“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尤其是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只有改善她们的文化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她们依附男人的传统思想,增强她们应变婚姻家庭生活中各种变故的能力,清除由于文化素质、能力等的限制而可能发生的愚昧无知的事件。
3、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搞好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农村妇女和女领导干部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法制教育方案,使她们真正知法、懂法、守法,避免因一念之差陷入犯罪泥沼。
4、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农村,一些家庭的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得不到政府的帮助而贫困不堪、负债累累,避免一些女性为甩包袱而泯灭良知,向亲人举屠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