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为认真抓好涉诉信访工作,在认真分析涉诉信访呈现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实现涉诉信访社会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

目前,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一是集中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问题上,涉及案件实体处理、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等各个方面。二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现象突出,有的甚至长期到法院来访,成为涉诉信访常客。三是少数人不择手段、不计方式、无理缠访,影响恶劣。四是有的纠合亲朋好友,甚至闲散人员,带有明显的群体性、组织性。

涉诉信访成因复杂,但主要是法院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院方面主要表现在案件质量存在瑕疵,法律文书说理不够,个别案件久审不结,办案效率低,以及对待无理缠访者对策少,偏重于满足信访人员欲求等。

二是社会方面则主要表现在体制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与立法相对滞后,导致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遇到障碍,当事人不满引发信访;个别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进而长期缠访。

三是“权大于法”的封建思想在一些当事人头脑中仍然存在,个别人不是力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寄希望于信访部门、上级党委或政府。

四是缺乏统一的信访立法,致使一些人以随心所欲的方式穿梭于各信访部门之间。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立足现状,建议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

二是构建积极有效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对于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三是建立对无理缠访的惩处机制。对信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后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借信访泄私愤、图报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过激行为,公安部门应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是建立涉诉信访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当前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信访法律,区分信访情况,明确信访界定,确定接处责任,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和对无理信访违法信访惩处的法律依据;同时,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申诉和再审制度,通过相关立法改变申诉无限制和再审条件过于原则、再审范围过于宽泛的现状,对再审的启动时间、次数、程序、实体条件方面加以科学和严格的限制,维护司法的既判力;此外,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