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伴随而来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日趋增多。诈骗分子为了实现对非法利益的追逐,通常都是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使二者不易区分。笔者认为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

一、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签订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合同纠纷中行为人签订合同是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获得合同上的利益。

二、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按合同的约定旅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这是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超过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

三、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合同诈骗的人,通常都要采取一定的欺骗手段使对方上当。这种手段一般包括:1、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如自己根本没有经营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2、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伪造工作证、介绍信、和印章等使对方确信上当。3、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的规定,或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以合同的合法形式为掩盖骗取对方财物。

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行为人对取得的财物的处理情况,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想通过合同改善生产经营状况,将财物用于合法经营。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弥补亏损,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或是用于个人挥霍,或是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等,只是把签订合同作为骗取财物的手段,其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五、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通常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都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后,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承担责任的能力。而利用合同诈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只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