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第102条规定了对诉讼参与人适用拘留措施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这一规定是我国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适用拘留措施的直接法律规定。故法院在执行案件时,

如遇到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往往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这对于缓解法院执行难,提高法院执行案件的兑现率,尽量实现法律文书权利人的权利,减少法律白条现象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保持威慑力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也是法院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拘留措施应当是法院使用频率最高的民事执行强制措施。为什么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如此高的使用频率?不可否认,对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适用拘留措施。但在法院现实执行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度适用这一强制措施的情形。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果过度适用拘留措施,即是滥用强制措施或乱用强制措施,这与法院的执行纪律相违背。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中即指出,少数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以拘留被执行人促使其执行判决的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必须认真纠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996年、

1997年连续三年以通知或紧急通知的形式强调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慎重使用拘留措施。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而不能用民事强制措施代替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更将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审判纪律处分的情形之一。

由此可见,在执行工作中,如以拘留作为对申请执行人的交待或作为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手段或逼被执行人亲属代为履行义务的方法,均与民诉法规定的适用拘留条件不相符,可归入滥用强制措施之类,与法院工作纪律不相符。

在执行工作中,如果过度适用拘留措施,即滥用强制措施或乱用强制措施,又与执行工作的性质不相符。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主要应是一种处分行为。即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法院执行工作不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制裁,而是通过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和法院的查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从而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应慎重。

一、区分两种不同制裁措施的拘留。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是审判机关与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目的在于通过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实施拘留,严厉打击和惩治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集体、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不受侵犯,从而防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只能对特定的对象采用,不能任意扩大。只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而不包括案外人,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小于强制措施的拘留。而且作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只能对那些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况才能适用。作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期限,依据的法律规定了具体期限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

而强制措施的拘留,没有特定对象,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只要其妨害了民事诉讼,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据民诉法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适用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属强制措施的拘留,是根据程序法作出的。

二、理解复议程序的相关规定。被拘留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同,对民事制裁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十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为三日;拘留决定的执行效力不同,民事制裁的拘留决定,复议期间,暂不执行。即无论被制裁人申请复议与否,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拘留决定暂不执行;被制裁人申请复议的,在上级法院作出复议结论前,拘留决定仍暂不执行。而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作的拘留决定,一经宣布,立即执行,复议期间,仍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如果上级法院经复议认为原拘留决定不当,依法改变拘留的期限或者撤销拘留决定的,则应依复议后的决定执行。

三、理解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规定。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后,仍应坚持说服教育。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表明妨害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而根据实体法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后,却不能因被拘留人承认错误而予以提前解除拘留。此种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以被拘留人具有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为前提,且这种行为往往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主要特征是惩罚性。因此,不得因行为人认错态度而改变拘留期限,提前解除拘留。

四、注重证据收集,确保司法拘留无误。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中,视案件具体情况发现可能出现强制措施拘留的几种情形的,应当释明或告知被执行人关于强制措施拘留的相关具体规定,应尽可能邀请基层组织相关人员,或当地群众参与,若行为人仍妨碍了执行应予司法拘留,应先行取证,具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取证完毕后写出应当实施司法拘留的汇报材料,组织合议庭讨论并充分听取拟被拘留的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多数人意见,向本院院长汇报。院长认为行为人应予司法拘留的,应当根据调查材料详细写明妨碍诉讼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报经院长批准生效后作出决定书。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如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原拘留决定。但被拘留人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的应暂缓执行;对人民代表实行拘留的,应事先依法得到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政协委员实行拘留的,应事先得到该级政协常委会同意。凡司法拘留的一切材料应当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