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现增加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日前,镇江市润州法院审结两起利用POS机器在信用卡中套取巨额现金并从中获利的案件,涉案金额达1688万余元。

 

犯罪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开办了某电动车买卖有限公司,张某某某为总经理。后李某某又与他人共同开办了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各自向银行申领POS机,后2POS机均放置在二手车买卖有限公司供樊某使用。20081月至200912月,樊某利用2POS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法单独或者共同为自己和他人刷卡套现共计610万元,再使用自己掌握的两家公司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中非法获利6千元。后二人先后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法院审理,两人共同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而犯罪人王某利用其经营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其以赵某的名义设立并由其实际经营的某建材公司在银行各申请了POS机一台。以同样的方式为自己和他人刷卡套现共计1078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结合目前频发的套现案例,润州法院分析了套现的主要特征、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据了解,目前的套现商户主要呈现“高”“低”相背离的特征,“低”主要指套现商户的规模小,员工少,注册资本低,经营成本低,实际经营额低,业务发生量少;“高”主要指具有较高的刷卡总金额,全部刷卡记录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极高,而其他如借记卡、贷记卡较少。

 

“持卡人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时会受到诸多限制,一是取现额度只有信用额度的30%—50%,二是要支付3%—5%的费用,三是不再享受免息期,必须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而在套现的过程中,商户一般收取套现金额3%—5%的费用,套现金额较少的则按每笔收取费用。”分析信用卡套现的主要原因,法院表示,目前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争相发卡,审查不严,导致发卡重数量轻质量,套现的信用卡中多为一人申领数十张,并且代为他人申领的信用卡。而银行对申领POS机只进行书面审核,提供相关资料即可领取,犯罪分子获取容易,给POS机刷卡套现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对此,法院建议银行应审慎发卡授信,防止过度授信产生风险,加强对信用卡营销人员的管理,对在多家银行开卡者等特殊群体要审慎发卡,对频繁大额刷卡后要求提高授信额度的持卡人,应认真审查其消费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套现,严格杜绝他人代办信用卡。

 

同时,银行应针对套现型商户的经营模式,及时研发有效的识别模型,强化内部系统的监控功能,并把好POS机的准入关,对POS机的签约商户进行现场审查,定期审查商户的经营状况,发现刷卡金额和经营状况背离时,及时进行调查。

 

此外,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动,与工商部门对商户经营状况进行沟通,当商户的刷卡金额明显和经营状况发生背离时及时进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