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口角本是小事 故意杀人岂能儿戏
作者:宝应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2-18 浏览次数:359
潘某和高某是同班同学,两人住在一个宿舍里,一直也都相安无事。一天中午,高某在宿舍洗头后找不到自己的镜子,就随口责怪了同宿舍的其他同学几句。潘某听到后感到很不高兴,于是回了几句嘴,两人因此争吵起来,吵着吵着两人竟动起手。混乱中,高某用另一面镜子划破了潘某的下巴。见此情景,两人都停了手,高某赶紧拿出钱来给潘某去医院包扎。事情到此也就算了,哪知潘某从医院出来之后,在回学校的路上越想越气,竟到地摊上买了两把菜刀。回到学校后,潘某看到高某正在考试,于是走上前去对着高某的头部连砍数刀。高某本能之下用左手去护头,导致左手也被砍伤。高某仓惶之中逃出教室,潘某仍不罢休,追出教室并将菜刀砸向高某,紧接着又掏出另一把菜刀继续追砍高某。最终造成高某多处软组织创伤,左前臂伸腕和伸指肌腱离断,左桡神经浅支和左尺神经手背支离断,左手第二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潘某犯罪未遂,且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尚好,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