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三个结合”着力调解自诉案件促和谐
作者:胡长庚 发布时间:2007-08-03 浏览次数:1129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为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诉讼调解的疏导作用,充分运用调解艺术与技巧,做到“三个结合”,有效地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确保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坚持向双方当事人以法析理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在做好自诉人安抚疏导工作的同时,特别注重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阐明依据法律法规和悔罪态度,施之“宽严相济”的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督促其认罪悔改,积极赔偿,使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对立情绪,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坚持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为避免庭审当中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办 案法官在开庭前先行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把握矛盾分歧的焦点,找准解开“疙瘩”的结合点,即便是达不成调解,也为庭审中或庭审后调解打下了基础。在庭
审结束后,针对当事人都对案件事实清楚、各自利弊明了的情况,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分析、预测结果,冷静思考调解与判决的得失,让其作出最后选择。
三、坚持采取强制措施与“消极”调解相结合。针对部分犯罪事实清楚、又容易激化矛盾的被告 人,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变积极调解为“消极”调解,让被告人冷静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只
有积极悔罪,主动赔偿,求得自诉人的谅解,才能得到宽大处理。同时,再适时加以引导教育,促使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以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