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修理线路触电身亡 责任各方被判各担其责
作者:谢立华 发布时间:2011-02-18 浏览次数:366
帮人修理照明线路,因线路漏电不幸触电身亡,死者母亲、妻子及子女五人起诉要求线路所有者、用电者及电力公司赔偿损失。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黄某家的照明线路系其于1994年前后私自找人通过黄某某家(黄某某系黄某侄子)的照明线路上接扯,既没有申请办理开户手续,也没有安装电表和触电保护器等设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姜某应被告黄某之邀为其修理照明线路属帮工行为,姜某在帮工过程中触电身亡,被告黄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黄某某明知被告黄某没有办理合法用电手续而准许并协助被告黄某通过自己拥有产权的线路接拉和使用电源,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享受该线路的营运利益,未有尽到监督、管理和维修的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姜某作为一名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没有安装和维修电力设施的资质和能力,且在涉电作业中直接用手接装电线,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应减轻被告黄某、黄某某、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与造成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黄某承担30%,被告黄某某及被告电力公司各承担15%。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2337.95元,被告黄某某、电力公司各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1168.9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