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小轿车明明已经投保,出了事故自己还承担了损失12万元,江苏宜兴的李先生想起这事就觉得懊恼。
早在2009年10月,李先生就购置了小轿车一辆,购车时委托销售人员代办了车辆保险手续。有了车生活是方便多了,可不幸的事也让李先生赶上了。2010年11月,李先生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撞上了行人张某并致其死亡。经协商,李先生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40余万元。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后,李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回复,李先生须自行承担损失12万元,余款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一怒之下,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后查明,李先生在购车时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是一年,其余险种均为两年。根据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商业险的保险期限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即早在2010年10月,李先生投保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仅仅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种尚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因李先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李先生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仅在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支付李先生理赔款28余万元。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不仅有利于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救治,更有利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新车购置首次投保时,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可能不相一致,车辆所有人必须对两类险种的保险期间予以特别关注,及时续保。保险公司在承接此类车险续保业务时,也应对投保人作出合理提示,防止漏保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