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280 脱逃15年终被抓
作者:俞晓芳 肖刚 发布时间:2015-09-09 浏览次数:681
安徽籍男子卜某,伙同他人入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得现金人民币280元及其他财物,案发后又外逃十五年之久,终于逃脱不了法律制裁。近日,常熟法院以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0年10月中旬,卜某在常熟某溜冰场与卞某、李某相识,闲聊间,卞某提起了在徐某处干活后,工钱迟迟未能结到,颇为气愤。后李某提出去要钱,要不到就抢,其他两人均表示同意。
2000年10月29日,卜某便伙同其他两人携带作案工具至常熟市虞山镇某村徐某租住处,准备实施抢劫。卞某敲门后趁着徐某不备,三人顺利闯入室内。进屋后,卞某随即趁徐某不注意突然卡住对方脖子,并拿出匕首威胁徐某拿钱出来。在遭到拒绝后,三人又采用捆绑手脚、封嘴等暴力手段相威胁,随即劫得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28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2685元的手机1台、BP机一台、皮夹克1件等物品。
案发后,李某和卞某分别于2003年11月、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并以抢劫罪被常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年。卜某外逃东躲西藏十余年后,于2014年12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卜某退出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为何抢劫280元现金,加上手机等财物价值总共千元,却要面临如此严重的刑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同时还规定,具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应加重处罚,量刑就从十年起算,之后再考虑抢劫数额、自首、立功等其他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