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零后”,正是走出校门步入社会创业的中坚力量,但是家住金湖县城的九零后男子陈某却想依靠旁门左道发财,并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3次向蔡某、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1.6克。2014年11月21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时,公安人员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9小袋甲基苯丙胺,共计7.96克;从其暂住处内查获4.5颗氯胺酮片剂,共计0.3克。经现场对被告人陈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顾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