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顾某在某工地进行高空作业时,脚手板突然断裂,导致顾某跌落着地,当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这一骨折也就意味着顾某再也不能做施工了,眼看着自己因此就要丢了工作,连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响,顾某遂将工程负责人告上法庭。近日,虎丘法院对这起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顾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做了20多年的工程了,之前从来没有出过任何事故,而就在2012年11月26日的下午,意外发生了。当日顾某在搭好脚手板后就开始作业,没想到还没站稳,这脚手板就突然断裂,顾某便从架子上摔了下来。顾某回忆说:“当时搭的架子比我人高出很多,老板也没有给防护装备,我看大家干活都这样就没有要求老板给我防护工具,谁知道一上脚手架就摔了下来,当时两只脚都没有知觉了……”现在想来,顾某觉得此次事故是由于工程负责人没有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所致,遂请求虎丘法院判决工程老板周某承担自己所有的医药费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8万元。

  在庭审中,顾某认为工程负责人周某应该对此次的事故负全责,并诉称:“当时要是给我防护的工具就不会出事了,但是连安全网、扶手都没有,我这么多年了一直在做这个工种,就靠着这个活赚钱养家的,现在双跟骨折,让我还怎么赚钱养家?”而周某则辩称,顾某施工过程中断裂的脚手板是其自行搭建的,是其自己不注意施工安全,并且在顾某受伤时周某已经支付过医药费4.4万元,故不必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顾某作为长期从事该工种的熟练工,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足够了解,在周某未提供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其可选择拒绝施工,但顾某仍坚持施工,在搭脚手架时也未检查脚手板的质量,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然而,周某作为雇主雇佣顾某进行施工作业。其应向顾某提供适当的安全条件,采取合适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其为尽到管理责任而导致顾某受伤,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工程负责人周某承担顾某损失15.2万元。

  法官提醒:在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在实际施工作业时,尤其是高空作业或其他危险性较高的作业中,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施工器材的质量做仔细的检查,以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