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帖泄不满 “愤怒的小马”要道歉
作者:赵文浩 发布时间:2015-09-06 浏览次数:525
2014年11月14日,被告徐某以网名“愤怒的小马”在扬中热线发表题为《这样的解聘理由》的帖子,文中说到,其与江苏某电气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母线测量合同,约定年薪6万元,但后来发现另一名与副总“关系不错”的测量员年薪8万元,这令他心里不痛快。有次在内蒙古测量期间,因母亲病危,他便紧急赶回扬中,由公司派其他人员接手,但后续测量中出现错误,致使公司产生损失。之后,该测量工作仍然由徐某前去完成,但其想到自己做的比别人多,水平比别人高,反而拿的工资少,还要替他人弥补过错,再加上母亲刚刚去世,累积的不满情绪爆发,与客户发生争执。徐某因为公司仅仅为此便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感不满,在帖文中,徐某叙述完事件经过后,大骂公司副总是畜生、人面兽心的垃圾、就会拍马屁、假公济私,声称公司把员工当客户,能骗就骗,解除合同不合法,没有补偿金。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得知此事后,声明是在徐某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先的情况下才无奈与徐某提前解除合同,并且已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标准,以实际用工时间足额结算薪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不仅如此,公司在得知徐某母亲去世消息后,派人前往慰问吊唁,送去礼金及花篮。徐某在帖子中歪曲事实,多处对公司员工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正面评价,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美誉度。公司曾向徐某发出公函,希望他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但是,徐某未作出任何补救措施。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删除上述文章;以网名“愤怒的小马”在扬中热线及镇江日报公开向原告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对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意见应当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借助网络平台发泄不满也应当遵循适度原则,对于事实部分,经过描述后可以评论、批评,但应文明上网,不能借机诽谤、诋毁。被告徐某的谩骂以及声称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对原告名誉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一定不利后果和影响,收到原告敦促澄清事实的函件后依然不采取补救措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被告徐某于十日内在网络同等范围内向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主审法官判决书最后寄语:“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告徐某认为薪资低可以重新商谈,协商不成也可另谋高就,没有必要再把已经过去的事情放在心里难以释怀,人生也是一个修炼的过程,多用平常心看待人和事就不会辜负了自己和岁月。衷心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够成为双方化解矛盾的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