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子贱卖腾挪财产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作者:赵建荣 艾家静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780
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债务人居然背着债权人,联合其他共有人将名下两套房产“卖”给了儿子。这样一来,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便债权人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面对如此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在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房产后,债权人诉请撤销买卖合同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8年3月,法院针对一起追偿权纠纷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大伟归还原告李某49.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因大伟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后来了解到,他们一家五口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居然在法院判决之前恶意串通,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两套房子都转移到了小孩子一个人名下。”李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才又一次诉至法院。
经查,被告老伟、阿宝系夫妻关系,被告大伟是二人的儿子;被告阿英与大伟于1993年结婚,1996年生下被告小伟。案涉两套房产系之前拆迁房安置,所有权人均为五人共有。
2018年1月,就在李某与大伟的诉讼进行期间,被告大伟、阿英、老伟、阿宝与被告小伟签订了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两处分别为120平方米和95平方米的房屋以各2万元卖给小伟,之后,上述两套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小伟名下。
庭审中,五被告称两套房屋的转让款4万元没有实际支付,两套房屋的转让其实属于长辈对小辈的赠与,据被告阿英陈述,每套房屋定价2万元是因为中介告知超过2万元需要资金托管,“写2万元可以省钱,办理过户手续方便”。
“除了我本人与原告李某之间有纠纷以外,其他人又没有。”被告大伟在庭审中陈述,其余四被告与李某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欠原告一分钱,“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本案中,原告李某对被告大伟享有债权,在此情况下,虽然五被告签订了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但约定每一处房屋2万元的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因而明显不合理,该转让行为无疑已经损害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五被告的陈述,约定的每套房屋2万元的转让价格并非是真实的,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被告小伟并未支付上述款项,而且其作为被告大伟、阿英的孩子,对于该无偿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事实应当知晓。
综上,五被告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五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符合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原告李某主张撤销五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五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被《存量房买卖合同》;两处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五被告名下。
【法官连线】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放弃他的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当然也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承办人提醒,为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法律上的债权保全主要有两类。一个就是本案中用到的债权人撤销权。另外还有一个被称为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自己对外有债权,但他故意不去催讨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个被称为代位权,这也是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