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苏州相城法院执行庭对被执行人陶某的住房开展了搜查行动,对其家中20幅书画藏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带回法院。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陶某等4人提供担保,后该公司因欠款被起诉。经该院判决由该公司承担还款(包括本金、利息和罚息)责任,如该公司不履行义务,由陶某等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更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后原告和各保证人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于8月初达成执行和解,各方均同意按照均等的比例承担保证份额,即4人各承担50万元。后其余3人均陆续履行,法官数次找到陶某督促履行,陶某也曾多次承诺按期付款,如2015年3月承诺月底前先付20万及利息,余款2个月内逐步付清等,但均未实际履行。

  因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4日相城法院决定对陶某司法拘留15日。8月19日,因陶某拒不依法如实申报其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城法院决定再次对其拘留15日。被拘留期间,陶某自称其为民革(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中国书画研究院会员,家中有大量书画藏品。该院决定于27日下午依法对其家中进行搜查。

  来到陶某家中后,其将法官带至书房,拿出了众多书画收藏品,如数家珍地向法官进行介绍。据其自称,其是通过圈子内的朋友收藏,其中不乏大家作品,每幅至少价值5万元,多的可达数十甚至上百万元。因不知作品真伪,该院决定将藏品中的20幅登记造册,封存后依法扣押至法院。

  陶某最后表示,因为自己不懂法,轻易给别人提供担保,给自己和家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自己原先是一个志趣高雅的文艺工作者,现在却经常被法院传唤直至拘留,希望以自己的惨痛教训警示教育社会公众千万要吸取教训。同时,他表示将通过向朋友借款或将字画转让给朋友等方式积极筹款,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工作。如陶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法院将对查封的作品进行真伪鉴定、评估、拍卖、变现。

  【法官提醒】当前,在我院的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纠纷中,有40-50%的案件存在担保现象。其中有不少人没有真正认识到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碍于朋友情面轻易作出大额担保。

  某公司法人为其朋友的公司贷款进行担保,最终要承担近3000万元的还款责任,远高于其全部身家。另有一集团公司老板因盲目扩张四处借贷,被银行列入贷款黑名单,于是其发动公司高管甚至普通员工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借贷或者担保,每笔借款数额都在五六百万元。表面看,这些员工只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进行过渡,借款随即被转至公司,一分钱都没见到。但只要其在合同上签名,当然是由其来承担还款责任。

  如不履行还款义务,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的,可能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查封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甚至拘留,且在融资借款、招投标、经营企业等诸多方面受到种种限制。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一是不要随便提供担保,要在了解借款人资信、借款目的、用途、是否存在物的担保、还款能力(包括自己的还款能力)等基础上慎重决定,不能仅为了朋友面子轻易担保。二是一旦同意担保,必须清醒认识到担保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注意区分不同的担保责任,并作好替人还款的心理准备。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任一保证人均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清偿顺位,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未主动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本息,不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为前提。而一般保证则可以约定担保份额,即按份保证,还可以约定最高额保证。三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追偿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