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欠下18万“情债” 如何收场?
作者:吴欢 李远 发布时间:2015-08-28 浏览次数:805
原情人关系的殷某与陆某,双方清算经济关系时男方向女方立下借条,写明欠下18.5万元债务,因男方未如期还款,女方殷某诉至法院。究竟这张男方认为“受对方胁迫”所立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场“情债”最终又是如何收场?
【案情回顾】
殷某在陆某开办的工厂内从事管理工作,因为工作中的接触频繁,一来二去两人之间便产生了不一般的关系。2006年底至2013年2月期间,这对情人之间的借款累计达185000元,而殷某多次催促,陆某始终拖延不还。
“……我们再谈谈,我会及时还钱,请你不要太多的恨我,这些钱先还你,恳求你在给我机会好好沟通下,谈谈还款计划……”2013年12月,陆某给殷某发去了这样一条短信。陆某一直认为,他与殷某之间系“情人”关系,累计18多万元的借条也是因为迫于感情纠葛而受“胁迫”立下,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审理中,殷某称借款中有部分系被告结欠的工资款,在借条中也已写明;陆某则坚持借条是因为两人的“情人”关系而受到殷某胁迫写下的,虽然承认确实向殷某借过钱,但是金额都较小,并且已经还清,殷某所说的工资款也早已结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庭审一度陷入了僵局……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陆某向原告殷某偿还10万元整,分10年付清,每年支付1万元。
【法官说法】“情债”立下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情债”借条系男女双方终止交往关系后对交往期间经济往来账目的结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所立借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且以借条系受胁迫所写的抗辩理由需要提供证据支持,若无充分证据证实立写借条时被胁迫,且在事后威胁解除后亦没有采取报警维权或行使撤销权,那么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建议对于借款数额较大的借条,借款一方也要注意对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说明,必要时保留相应证据。就本案而言,原告在交付款项事实的证明方面存在不足,被告则无法证明其系受胁迫出具借条,最终该案双方自愿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