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又在转这样一个帖子:

  又出新闻了!

  饭局上将车借给朋友开去接人,朋友因酒驾酿下1死3伤的惨祸。昨天从区法院获悉,肇事司机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狱8年,而借车给他的车主,因草率借车之举同样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车主被法院判决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近60万元的赔偿。主审法官发出感慨:“本案提醒每个车主,借车要谨慎,对自己的爱车管理疏忽会惹来终身悔恨……”。

  又长知识了,借车免开尊口,同意就转走!别怕得罪人!

  那么问题来了:爱车,究竟能不能出借呢?

  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出借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但最终驳回了受害人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名下有一辆轿车,平时都是借给儿媳小杨上下班之用。去年十月,小杨在上班路上开车与驾驶电瓶车逆向行驶的张阿姨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小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阿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阿姨治疗终结后,将小杨、徐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50万元。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并依据事故责任判决小杨赔偿30万元,而驳回了要求徐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此情形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徐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将并不存在缺陷的车辆出借给取得驾驶资格的小杨使用,已经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徐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张阿姨要求徐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朋友圈流传的帖子很明显可以看出,在饭局上借车,车主应当知道肇事司机饮酒不能开车但仍出借,车主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爱车能不能借?能。只是借车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