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堂一言论胜负,丹笔一挥定生死”,因为手握生杀大权,因为一念之差能影响他人的命运,所以法官的德尤为重要。因为它裁判案件,也裁判社会的道德和良心,它是正义的化身,更是正义的守护神。这样的“神”,品德操守当然要高于“常人”。

 

法官的德,首先是要有一颗公正的心。公正是法律的第一要素。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正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时,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而不是“司法为权”、“司法为利”,秉公裁判,真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公正,来源于对事业的高度责任心,来源于对职业的高度责任感。当然,公正并不代表端坐高台,一脸严肃。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更要法官的满面春风去化解,“南风法则”更适合构建和谐社会框架下的法官和当事人。

 

法官的德,还要有一颗善良的心。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三难”的衙门作风,缺的就是一颗善待他人之心。法律是不说话的法官,而法官只是会说话的法律。但有些法官却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能办的事、该办的事官腔一甩,亦或是不理不睬。假法律之威,耍衙门老爷的派头。那些一辈子可能就打那么一两回官司的普通百姓,到法院这样在他们看来如此威严的部门,心里本就忐忑,遇到那些无德扯皮的法官,就越发的忐忑。所以,作为一名法官,常怀一颗善良之心,才能正确地给自己定位。善良之心,本是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对天下苍生的一颗悲悯之心,一种为民服务的意识和精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只有那些能将他人的苦处感同身受的法官,遇事才能多为他人考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才能真正解决好那些矛盾和纠纷,用手中的审判权,为那些需要法律保护的当事人撑起一片法治的晴空。

 

法官的德,更要有一颗淡泊名利的心。一个人只有心底无私的时候,才能抬头挺胸做人,“无欲则刚”就是这个道理。身为一名法官,淡泊名利,他心中的天平才不会失衡,还法律以原貌、还正义以公道,他才能真正胜任居中裁判这一角色。一旦有名利之欲,则遇权遇利时天平的砝码就会倾斜,法律的公平将不复存在。当审判权变成法官手中可供交换的商品时,普通大众的法律信仰从何而来?“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社会没有刚性的法律则何以来约束人性的缺陷?社会的秩序何以来维持?所以一个合格的法官,他遇名遇利时只能是个“名盲”、“利盲”。“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他的心里唯有法律,法律至上,是他永远的信仰,只有这样,他方能守得住法律的那份神圣和庄严。信仰一失,他心中法律的大厦将坍塌。所以,选择法官之路,就是选择一条寂寞之路,淡泊名利之路。耐不住寂寞,抵不住诱惑,最好另辟蹊径,这是对法律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当然,法官要有德,德是他忠实于法律和行事方向的保障,但法官同样更要有才。因为法官是个“零差错”的职业,“一两个错案的存在固然不宜得出整个司法不公的推论,但对于错案的当事人来说,不论错案的比率多么地小,司法的不公正则是绝对的,百分之百的。”“零差错”的要求来源于德才二者的配合,缺一则无法保障。一个合格的法官,应是一个德才兼备之人。同样的,至善至美的人格魅力,亦来自于二者的完美配合和发挥。这种魅力有时能穿越时空的隧道,亘古而不灭。宋代的包拯,正因有一副不畏强权的傲骨和一心为民的正气,才成就了千百年时光里一座民族不朽的丰碑。

 

希望——从我做起,从你做起。“人生若只如初见”,用你我初入法律殿堂时那种对神圣法律的信仰,构建起应属于我们法官这个精英群体的脊梁。用你我的脊梁,支撑起法律这个神圣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