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陆某系启东市海复某棉厂职工。20118131330分许,陆某在仓库上班时,见老板将一只塑料袋交给财务会计陆女,并听老板说里面是货款18525元。陆某顿时生贪念,趁会计人员陆女离开仓库之际,从其放在仓库塑料篮中的拎包内窃走塑料袋一只,内有人民币18525元及记账本、银行卡等物。当日,陆某即准备乘车离开启东,遂来到汽车站,因太晚无车,陆某在车站附近晃悠。陆女发现财物被偷后,即怀疑系陆某所为,因当时只有他在场,遂到处打听,后听人说看见陆某去了汇龙镇,陆女等人即赶到汇龙镇四处寻找,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陆女等人在汽车站附近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健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