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污染油脂厂业主并查封工厂
作者:金永南 李慧 发布时间:2015-08-25 浏览次数:426
8月19日,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进东村的某油脂加工厂虽已被法院查封,却又冒出了浓浓的黑烟,偷偷摸摸地再次生产。8月21日,通州法院依法对该厂业主吴某某予以司法拘留12天,同时对其罚款2万元。
据悉,该油脂加工厂系个体经营企业,业主为吴某某。因恶臭排放超标,2014年8月,南通市环保局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经营者吴某某停止加工废油,同时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停止废油加工的义务。2015年2月,南通市环保局向港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港闸法院经审查,作出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委托通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州法院立案后,会同环保部门多次赴现场进行调查,并于6月2日对该厂进行了查封,责令其停止生产。8月19日,接举报,该油脂厂仍然存在违法生产行为。8月20日,通州法院组织干警赶赴现场,对其11台加工废油的锅炉张贴了封条。鉴于吴某某拒不履行法院执行裁定确定的义务,21日,法院又对其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据通州法院行政庭庭长何毓飞介绍,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加大了对污染企业和破坏环境的自然人的处罚力度。在环保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的这种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对污染者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使其不能也不敢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