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集体资金11万余元 一社区经管员获刑五年
作者:钱柳琦 丁咚 发布时间:2015-08-21 浏览次数:752
利用虚拟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借村里修路之机,短短8个月,侵占社区集体资金共计11万余元,如皋一社区经管员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周某自2001年即担任如皋市白铺镇某社区经管员。2009年,村里开始修新林北路,由陈某负责施工,所需沙石、涵洞等材料均是由其提供。该条路段修好后,因为实际尺寸与当初合同约定不符,村里一直未同意支付该笔款项。
2010年至2011年,陈某又陆续为该村修了三条道路,上级为此拨款12万元,该款用于支付了陈某为该村修路的所有工程款。
周某作为社区经管员,负责村财务工作,陈某和村里结账都是周某具体经办。
2012年2月,明知村里已经不再欠陈某工程款的周某,利用社区已经付完工程款的工程合同及虚开发票进行重复列支,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21720元。同月,她再次虚构工程合同及虚开发票入帐,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50937元。
拿着本不属于自己的集体资金,她也曾恐慌过,但她安慰自己:都53岁了,快退休了,捞一笔钱,应该没人会发现。
同年10月,周某再次铤而走险,利用虚构社区购买路砂、涵洞的证明及虚开发票入账,侵占集体资产人民币45109.35元。
2014年11月,镇纪委书记找周某谈话,询问其有无问题要交代。几次谈话,周某均否认自己的工作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谈话之后的周某夜里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作为担任村里经管员14年的她知道,自己侵占的这些集体资金是逃不过审计人员的慧眼的。
反复考虑后,2014年11月7日周某将侵占的11万余元退还到村集体账户。为了缩小自己侵占的数额,她还与陈某商量,让陈某谎称其中有4万元是被自己拿过去了。退完款后,周某长舒一口气,她找到镇纪委书记,交代了自己侵占集体资金的事实,具体数目为7万余元。
2015年1月,在如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面对纪委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出示的相关证据,周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她如实交代了自己侵占集体资金11万余元的事实。
开庭审理中,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考虑到自己是一个残疾人,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此外自己母亲还是一个盲人,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因其在镇纪委交代时并未全面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要件,故不能认定其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