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公平公正,需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近日,因为5元话费市民袁某在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袁某5元。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纠纷起因

  袁某诉称,原告是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的手机用户,使用号码为13851275500,原告使用的该手机号码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无故开通“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并扣费5元。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前往移动营业厅取消了该项业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通收费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涉嫌服务欺诈。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遂产生纠纷.

  被告抗辩

  1、被告在经营服务中无欺诈行为,原告的要求无法律依据。2、被告对于原告使用的手机号码开通“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并扣费5元的事实没有异议,由于系统、技术等原因无法查到有关证据。且导致原告开通手机报的可能性有多种,不能证明是被告无故为原告开通该项服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事实真相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移动通信客户,使用号码为13851275500。2014年11月19日,原告该手机号码被开通“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业务并扣话费5元,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在被告营业厅取消了该项业务。因原、被告就相关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生效且合法,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无故为原告手机号码开通“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增加了原告话费支出,影响了原告手机正常使用。被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该项业务资费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原告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手机报,不存在被告向原告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故被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庭审中,被告已就此次纠纷当庭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外话:

  为了5元话费,有必要如此兴师动众诉诸法律吗?对此,袁某认为:为了维护法治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选择走法律程序,完全必要。显然,袁某是为着这5元与移动公司打官司,更是为着讨一个说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条例就是社会生活运行的规和矩,它是严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袁某之所以为着区区5元前敢以一个市民的身份,向移动公司“叫板”,就是有法律这个武器给他撑腰。当然,法治化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善的。袁某这5元官司,至少让我们看到三点希望:一是实现法治化的群众基础在不断加强。今天袁某能为5元钱打官司,明天赵某、钱某也会为5元、50元打官司、讨说法。这不是矫情,不是认死理。是以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正被社会被群众接受和运用的必然结果。二是东海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身就值得点赞。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能享受法律的庇护。三是袁某无论官司输赢,他都是胜利者,因为,法律挑战权威,他是一个执剑者。这5元钱,考量着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