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说好抵债的模具,公司老板临时反悔,但债权人没有及时停手。近日,横山桥法庭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如果算上之前公司老板夫妇起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这已是被告杨某收到的第三份民事判决书。

  2014年4月24日6时左右,被告杨某带领5名工人,驾驶叉车、卡车至座落于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厂区,强行打开厂门及车间门,将车间内的两台模具用叉车搬上卡车拉走。在搬运模具时,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某与妻子刘某闻讯紧急赶至车间拦截,被告杨某遂指使工人采用手拉、拖行等手段将董某夫妇拖走并造成两人受伤。当日,董某夫妇被送至常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其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今年3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500元。同年5月,董某与刘某分别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针对债务纠纷杨某未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来应对,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与原告夫妇发生争执,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杨某赔偿董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2.5万元,赔偿刘某医疗费2400元。现董某以公司名义再次起诉来院,主张被告强行占有公司所有的两台模具有悖于物权法的规定,提供模具的购置合同及增值发票,要求被告杨某予以返还两台模具。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模具,根据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及发票,应为原告合法取得的财产。被告以索要债务为由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强行占有原告公司的模具,对此存在过错,侵权事实成立,应对本案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至于被告提出原告以模具抵债的意见,因原告未主动交付模具,被告侵占模具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被告可另行主张相关债权。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向原告公司返还2套模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