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人行道上未慢行 酿成事故负全责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5-08-20 浏览次数:529
驾驶机动车时一项危险活动,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可有人偏偏对该规定置若罔闻。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及秦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4万元。
2015年4月10日,秦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家用轿车,在行至金坛市城区西段一处未设交通信号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且采取措施不当,与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的顾某相撞,致顾某受伤致残。金坛区公安交通部门基于秦某的违章事实,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顾某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8000元。之后,经司法鉴定,顾某所受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原、被告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顾某将驾车人秦某及该车承险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顾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因被告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秦某承担。基于该案事实,最终依法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顾某12万元,被告秦某赔偿原告秦某2万元。宣判后,几方当事人均未上诉。